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原告预交的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拒不履行预交公告费用的义务,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覃**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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