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廖**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