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