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朱**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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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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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黄**、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蓝*平与黄**、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黄**等与陆**、甘有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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