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以其尚需收集有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李**、李**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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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