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以其尚需收集有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