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王**、张**、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张**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必须适格。经查,广西兴安县湘漓镇源河村委会大江边村并无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