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法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法诉被告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法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法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