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法诉被告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法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法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