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李**、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撤回本案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反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被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