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学林诉被告邹*、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两被告已全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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