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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甲到揭阳市蓝城区借宿,至当天凌晨4时许,李*甲用1把菜刀威胁陈*甲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李*甲的父亲已把人民币2600元归还陈*甲并对其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李*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谅解书,被告人李*甲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能自愿认罪,退清赃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李*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李*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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