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关乡余寨村路段时,与段某某驾驶的车牌照豫BWXXXX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责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闫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1张、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兰**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二份、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