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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14时22分,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苏HW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考县境内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657KM处,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陈某某(女,19岁)骑的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10张、潘某某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人柏某某、陈**、孙某某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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