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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詹**、詹**、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鲁*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詹**、詹**、詹**各项损失共计271682.2元。该款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詹**、詹**、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詹**、詹**、詹**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判决部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判决部分;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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