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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秦**驾驶晋EM4585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韩**、王某某、秦**,沿省道S305由北向南行驶至在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桥路段翻入路西沟内,致使韩**当场死亡,王某某、秦**、秦**受伤,车辆损坏。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韩**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某、秦*乙、李**、张某某、郭**、郭**的证言,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秦*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秦*甲、郭**与韩**的家属韩*乙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韩*乙、王某某、秦*乙对秦*甲予以了谅解。该事实有林州市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秦*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韩**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韩**家属及王某某、秦*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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