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朱**饮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琳琅牌电驱动四轮车,在濮阳市江枫苑小区门口倒车时,撞在被害人叶*停靠在路边的豫J8**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右前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南**定中心鉴定,朱**驾驶的琳琅牌电驱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经濮阳**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朱**赔偿叶*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陈述、证人张*证言、濮阳**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河南**定中心鉴定意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查获证明、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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