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禹州市古城镇杜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古城镇杜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曹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万元,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日,被害人亲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三合一出警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王**、关某某、宁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