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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井*醉酒后驾驶福克斯牌轿车行驶至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时被曹*举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井*抓获,经检测,被告人井*血液酒精含量为115.4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曹*、李*乙的证言、理化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井*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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