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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皖F×××××号灰色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路段305KM+400M南幅处撞住中间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凌某某死亡、王某某和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凌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腰椎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所驾驶车辆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夏邑**医院诊断证明书、破案报告、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皖F×××××号灰色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路段305KM+400M南幅处撞住中间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凌某某死亡、王某某和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凌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腰椎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自觉接受处理。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凌某某亲属姬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金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5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姬某某的谅解。同时也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皖F×××××号灰色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路段305KM+400M南幅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准驾车型为C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的现场情况。

4、机动车行驶证,该肇事车皖F×××××号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金某某。

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腰椎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凌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凌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凌某某亲属姬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金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5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姬某某的谅解。同时也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谅解。

8、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其和金某某、凌某某、徐某某、马**从陕西回安徽淮北,金某某开车,我们五个在车上睡觉,不知道怎样发生的事故,其清醒时发现已经在车底盘下趴着,金某某想把其拉起来,因其胳膊疼,自己爬出来的,没过多长时间救护车就来了,医生从对面过来说不行了,其看见对面路上躺着一个人,看衣着象凌某某。

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其和金某某、凌某某、王某某、马**从陕西回安徽淮北,金某某开的车,我们五个在车上睡觉。到事故地点时,也不知道怎么发生的事故,等清醒过来时,发现其在医院了。

10、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26日晚,其和丈夫凌某某通电话,他说他最快是27日早上8、9点多就到家了,27日早上10点多,让女儿给其丈夫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27日下午15点多,凌某某大哥凌升高给其女儿打电话说凌某某出事了,其就往商丘赶。

1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7日凌晨6时40分许,其驾驶皖F×××××号灰色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过了夏邑服务区后,具体行驶多少公里也不清楚,当时在行车道上有一辆货车,其准备超车,就一直在超车道上行驶,刚打了转向灯,正要超车时,其轻轻往左打了一点方向,车就突然失控了,紧接着就撞上中间的护栏了。发生事故后,其看见王某某、徐某某在车上趴着受伤了,当时没看见凌某某,等报警之后才看到他,地上有血,躺在地上不能动了。过一会路政和交通救护车就到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驶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能主动打电话报警,自觉接受处理,应视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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