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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43709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黄口乡陈楼街东方名剪门口,由于疏忽大意,未确保交通安全,车右后轮轧住骑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的头部,致李*某当场死亡。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某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苏某某、莫某某等证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存在逃逸这一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永*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1份,以证明其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43709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黄口乡陈楼街东方名剪门口,由于疏忽大意,未确保交通安全,车右后轮轧住骑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的头部,致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的充分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当时驾车驶离现场不知发生交通事故。

2、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运土期间,车辆行驶在永城市黄口乡陈楼村街上时,当时看到车右后部倒了一辆自行车,没有看到有人,车没有停。在黄口北头修水闸的地方,警察把车拦住,说涉嫌交通事故。

3、证人莫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其在街上卖水果,看到一辆拉土的车由东向西行驶,车牌号有437字样,这辆车刚过去,突然发现路的北边沿到了一辆自行车,骑车的人头被压爆了在流血。其报了警。

4、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看到一辆拉土的车由东向西行驶,这辆车刚过去,有人喊车轧住人了,到跟上一看李某某被轧死了。一个卖水果的用其的手机报了警。

5、证人龚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其正在理发,听到一声惊叫,看到一辆货车的右后轮刚刚从一名妇女头上经过,同时货车驾驶室右侧的副驾驶上的一位妇女向后看了一下,没有停车继续向西行走。看到这辆车号码是豫N437。

6、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2日上午其与田*甲在拉土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车辆涉嫌交通肇事,其对具体情况不了解。

7、证人田*甲证言;其证言基本与田*某相一致。

8、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9、现场勘查笔录;

10、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所驾驶的豫N43709车辆右后轮上的人血迹检出的DNA来源于李**。

11、被告人户籍证明。

12、驾驶证、行驶证。

13、情况说明。

1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1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发生交通肇事后,因被告人驾驶的是载重车,车右后轮轧住人其不知情,所以才驶离事发现场,其车辆有保险,无逃逸的故意,不存在逃逸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充分证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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