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QCB***号现代SUV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雪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5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