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丁**酒后驾驶豫QHS330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平铺村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检察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丁**陈述、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的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李某某、丁某某、施某某、宋*等人证言,安徽**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