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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07月08日21时45分许,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路口段现场查车时,发现粤BNXXXX号牌机动车驾驶员被告人郑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过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9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4.03mg/100ml。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醉酒程度、行驶距离、危险程度,量刑时均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上诉提出,其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身患糖尿病多年,每天必须服药控制;其母亲有二级残疾,日常生活不能处理,需要其照顾;其女儿身患抑郁症,时常住院,住院期间其必须到医院照顾;其任职深圳**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业务,公司二百多人的工厂主要业务大部分由其负责,若其不能正常履职,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综上,请改判其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郑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郑某某提出其本人与其家人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与照顾、其任职状况等上诉理由,并非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原判根据上诉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郑某某提出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某更应深刻反省其行为对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重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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