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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二飞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颜*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飞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8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颜二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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