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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南省汝城县井坡乡云先村内屋二组堂兄袁**家里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湘l8c465小型轿车沿106国道从湖南省汝城县往仁化县城口镇方向行驶,行至仁化县城口公安检查站时,被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从袁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7.22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处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驶证、户籍证明、监控照片等书证,证人袁**的证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参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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