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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84252.8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民事诉讼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郴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民事部分发回重审。湖南省宜章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宜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蒋**与同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307125.4元。同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郴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二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蒋**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3年5月该犯因私藏手机卡受到扣考核分4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3年7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肺结核,仍能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9月共获考核分9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7.5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维修电工五级职业合格证,并在培训中协助警察维持课堂秩序共获奖励分4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1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蒋*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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