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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颜*甲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肖**独任审判,书记员林**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9日中午,被告人颜*甲酒后驾驶牌照为湘K×××××的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颜*丙从冷水江市中连乡前往冷水江市城区,途径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商业步行街斜对面地段时,遇胡*驾驶牌照为湘K×××××的越野车在前方同向行驶,颜*甲见对方减速,遂变更车道。而胡*因前方出租车停车亦变更车道,颜*甲因担心撞到越野车,遂向左转向,导致湘K×××××摩托车撞到道路中间护栏上。该事故造成湘K×××××摩托车及护栏受损,颜*甲、颜*丙二人受伤。后胡*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颜*甲进行酒精检测,因酒精含量显示为107.3mg/ml,遂带颜*甲进行了血液抽样。经鉴定,颜*甲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87mg。

2015年10月16日,颜*甲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颜*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颜*甲承担了颜*中的医疗费用,颜*丙不再要求颜*甲赔偿其他损失。2015年10月19日,颜*甲赔偿冷水江市道路护栏维护承包人叶城经济损失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K5B779摩托车的照片,到案经过、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胡*、颜*乙的证言,被害人颜*丙的陈述,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天网视频截图两张,被告人颜*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颜*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颜*甲承担了被害人颜*丙的医疗费用,赔偿了道路护栏维护承包人叶城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颜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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