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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8号被告人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20时,被告人何*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李**,从韶关市**丰物流公司出发逆行穿过S248线花坛隔离带缺口往马坝方向行驶时,与从韶关市区往马坝方向行驶由梅**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48640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何*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负事故主要责任,梅**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无事故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液乙醇含量现场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梅某战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38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52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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