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唐*酒后驾驶桂F×××××号小轿车沿南宁市五一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五一**家酒店前路段时,适有廖*驾驶桂A×××××号小轿车与被告人驾驶车辆相向行驶,由于廖*驾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唐*血液乙醇浓度为17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证人廖*、农*、李*、何*、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南宁市**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警情详情打印单,事故车辆放行条,被告人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相关司法部门对被告人唐*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唐*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公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司法部门对被告人做出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