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牙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梁*饮酒后驾驶桂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南宁市**银峰路口(八尺江桥头)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10.9毫克/100毫升。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梁*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标准,达到210.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