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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前往郁南县某自留地打理荔枝林地,期间因灭虫点燃荔枝干叶*,在没有确认火种完全熄灭后即离开山场,以致荔枝干叶*复燃并引发山火。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郁南**服务中心核查:该次山火过火总面积1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83亩,林种为生态林,树种为松树,过火林木立木蓄积为284立方米,折出材量为206立方米。经郁南县**证中心鉴定:该次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郁南县东坝镇虎岩村委会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烧毁林木的经济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庭上出示、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清单、火情记录表、照片、收据、林权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蔡**、黄某某、蔡**、蔡**、周某某、龙某某、林某某、蔡**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资格证、火烧林木的核查情况、火烧位置说明图、火烧迹地角规样地调查登记表、价格鉴定委托书、关于火烧山林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资质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因灭虫点燃的荔枝干叶*复燃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总面积1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8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蔡某某的失火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失火后与被害人郁南县东坝镇虎岩村委会达成谅解协议,其失火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是过失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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