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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0时57分,被告人杨*某驾驶粤XXX号牌小汽车由郁南县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352线*M路段时,与从公路左侧横过右侧的行人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杨**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该肇事的粤XXX号牌小汽车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害人杨**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被告人杨某某以及车辆所投保的强制险、商业险公司进行赔偿。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小车所投保的强制险、商业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综合报告、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被害人信息、预付丧葬费凭证等;2、证人黄某某、李**、杨**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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