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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甲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8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9月17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5年9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黎**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贺州**理区望高镇往钟山县方向行驶。当日17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国道323线752km+200m处,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张*用驾驶并搭载被害人洪*乙全的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用、洪*乙全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1、被告人黎**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被告人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黎*甲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贺州**理区望高镇往钟山县方向行驶。当日17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国道323线752km+200m处,被告人黎*甲驾车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张*用驾驶并搭载被害人洪*乙全的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用、洪*乙全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黎*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黎*甲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张*用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7524.89元;赔偿了被害人洪*乙全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215.6元,被告人黎*甲取得了被害人张*用、洪*乙全的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黎*乙、黎*丙、黎*丁、张**、洪**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贺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2625号、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贺**一初字第2625号、第2635号领款凭据,谅解书,被告人黎*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黎*甲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黎*甲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黎*甲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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