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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8时55分,被告人谯*驾驶新C8256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家高速(G30)2616KM+400M处,驶出路面翻于道路南侧路基下,造成乘车人员谯**(谯*父亲)经瓜**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谯*和乘车人李某某(谯*母亲)两人受伤,该车和部分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渊泉大队调查后认定,谯*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8时55分,被告人谯*驾驶新C8256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家高速(G30)2616KM+400M处,驶出路面大翻于道路南侧路基下,造成乘车人员谯**(谯*父亲)经瓜**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谯*和乘车人李某某(谯*母亲)两人受伤,该车和部分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渊泉大队调查后认定,谯*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谯*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事实证据

1、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10接警记录单、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谯*户籍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谯*负事故主要责任;

4、证人李某某等证言,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5、被告人谯*供述,证实事故发生原因及过程;

6、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身体受到钝性外力撞击致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情况。

(二)量刑证据

谅解书、户口本,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及量刑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女关系,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其亲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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