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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都区院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驾驶甘K31908号u0026amp;amp;ldquo;五星u0026amp;amp;rdquo;牌三轮汽车,从马街载货驶往武都城区,在驶至马街镇洪急弯处撞在因故障停放在路上的u0026amp;amp;ldquo;力神u0026amp;amp;rdquo;牌自卸货车前部,造成王**车上乘坐人王*乙当场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陇南市**鉴定中心鉴定:王*乙系重度闭合性腹部损伤死亡。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驾驶甘K31908号u0026amp;amp;ldquo;五星u0026amp;amp;rdquo;牌三轮汽车,从马街载货驶往武都城区,在驶至马街镇洪急弯处撞在因故障停放在路上的u0026amp;amp;ldquo;力神u0026amp;amp;rdquo;牌自卸货车前部,造成被告人王**车上乘坐人王*乙(系王**妻子)当场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陇南市**鉴定中心鉴定:王*乙系重度闭合性腹部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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