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都区院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u0026amp;amp;ldquo;兰驼u0026amp;amp;rdquo;牌三轮摩托车,在本村驶往两水镇途中遇下坡左转弯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北侧山体上,致车上乘坐的妻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陇南市**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失血性休克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u0026amp;amp;ldquo;兰驼u0026amp;amp;rdquo;牌三轮摩托车,从谢家坡村驶往两水镇途中遇下坡左转弯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北侧山体上,致车上乘坐的妻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陇南市武**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陇南市**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