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县院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23时06分,被告人乔**醉酒后无证驾驶甘EF96XX号普通客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礼县盐官镇中川路段中川大桥附近时,将道路右侧由西向北行走的行人马**碰撞后,致马**当场死亡。其驾车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经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陇公交认字(2014)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乔**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马**不承担责任。

就民事赔偿部分,经县交警队调解,被告人乔**家属赔偿受害人马**家属各项损失计30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乔**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乔**于2012年4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2013年5月21日被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21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以(2014)礼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被告人乔**尚在缓刑考验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被告人乔**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证明、收押健康检查登记表,证人石*甲、乔某某、独*、石*乙、马**、马**、马*丙证言,公安信息网机动车注册、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礼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礼)公(刑)鉴(尸检)字(2013)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害人户籍注销证明,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陇公交认字(2014)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水**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4)81号酒精检验意见书,道理交通事故调解书,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及领款收条,肇事车辆照片,(2014)礼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礼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醉酒后无证违规驾驶车辆,以致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乔**在交通肇事前曾因犯盗窃罪在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就前罪和后罪并罚。被告人醉酒驾车、无证驾驶以致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情节严重。被告人乔**在犯罪逃逸后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乔**的缓刑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

二、被告人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即前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二月四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