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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N·D2608号小型客车行驶途中,在本市邓家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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