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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青BCXXXX号微型货车从化隆县巴燕镇驶往化隆县昂思多镇尕么甫村,18时15分行驶至平大公路61KM+500M处时,撞到路边行人张**、张**、张**,造成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BCXXXX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青BCXXXX号微型货车从化隆县巴燕镇驶往化隆县昂思多镇尕么甫村,18时15分行驶至平大公路61KM+500M处时,撞到路边行人张**、张**、张**,造成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BCXXXX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8日21时42分主动到化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甲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了张*丙检查费400元、张*乙检查费3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许某某、张**、张**、我弟弟张*甲几个人一块回家,当时我和许某某走在前面,我弟弟和那两个人在我们后面走,当走到下河**三智的巷道口处时,我听到一声响声,然后有一辆车从许某某的身边冲过去了,我转身看到我弟弟张*甲、张**、张**三个人倒在地上,那辆车没停就跑了,逃跑时速度还挺快的。

2、证人喇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下午,我丈夫张某某和姐夫在姐夫家喝了一瓶白酒,准备回家时天快黑了,18时30分左右我们的车开到河滩庄村路段时,我看见路边走着几个学生,我们的车好像把孩子撞上了,回家后我一想就是在那里发生事故了。

3、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下午17时40分我们下课后,我、张**、张**三人一块回家的,后面是张**和我哥哥许**,当我们走到下河滩庄村一巷道口时,突然张**把我推倒了,我的脸擦破了,我起来看见一辆带有拖斗的大发车从我身边开走了。

4、证人张**的证言:事故发生那天,张**、许**、张**、张**、我们五个人一起回家,当时我们并排走在公路右侧的路边,张**走在靠近公路白线的地方,我在张**的右侧,我的右侧是张**,快走到河滩庄附近时,突然我被旁边的张**撞倒在地上昏过去了。我醒来后看到路面上有许多碎片,张**在路口的一个小土堆上躺着。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17时左右,我和张某某在我家喝了一瓶白酒,后他和媳妇开车回家了,他驾驶的是一辆微型货车,车号我不知道。

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18时,我、张**、张**、张**、张*甲几个人一块回家了,当时我和张**走在前面,张*甲和那两个在我们的后面,走到下河**三智的巷道口处时,我听到一声响声,然后有一辆车从我身边冲过去了,我和张**转身一看,张*甲倒在三智的巷道里面,张**和张**倒在巷道口的沙堆上。我看见地上散落了一个银白色的后视镜、大灯罩的碎片。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时现场的基本情况。

8、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经查实,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编号为:632127XXXXXXXXXXXX,其所持B2驾驶证;肇事车辆为:灰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型号为:EQXXXXNFXX。

9、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肇事车辆毁损情况及死者受伤程度的相关情况。

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11、酒精检验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mg/lOOml。

1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案发现场遗留的前照灯灯罩、后视镜及后视镜部位的覆盖件,是青BCX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经碰撞后的遗留物。

1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死者张**因头面部及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脊髓损伤死亡。

14、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青BCX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后的受损情况。

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16、放弃法医鉴定申请书,证明案发后,在事故中受伤的张**及张**家属放弃对此二人的法医学伤情鉴定。

1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18日,我在我姐夫家和姐夫喝了一斤白酒,后我驾驶青BCXXXX号车和妻子喇某某回家,18时30分左右到了化隆**河滩村庄路段时,我的相对方向驶来了一辆轿车,开着大灯,我回灯后看见行车道中间的位置上走着一个小孩,我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将那个小孩撞倒在路边。当时我很紧张也没停车,直接把车开到家里去了,后到昂思多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18、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

19、到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9时42分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化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甲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张*丙检查费400元,赔偿张*乙检查费3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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