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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4)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曹**、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27线156KM+30M处时,与路面东侧正在给重型自卸货车换轮胎的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门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青海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抢救并全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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