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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向某甲持u0026ldquo;C1u0026rdquo;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新M6FXXX号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焉耆县新城路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23日3时30分,办案民警组织医护人员为被告人向某甲提取血样。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新M6FXXX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的状态为正常。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向某甲的驾驶证号为65282619810325XXXX,当前状态正常。

本院查明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新疆**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57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6、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7、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晚上23时许,其与向某甲、向某乙、李*、丁*一起到黑土地KTV唱歌喝酒,当时喝的是小瓶子啤酒,大家喝得比较多,向某甲喝得不是很多。一直玩到凌晨2点多,其喝醉了不知道向某甲带着他并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3000小轿车,向某甲把车开到了绿化带。后其被送到医院。其车牌照是新M6FXXX。

8、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焉耆县黑土地娱乐城喝了大概2小瓶燕京啤酒。后驾驶新M6FXXX号小轿车,载着向某和一名女子,在焉耆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向某拉了一下方向盘,致使车辆撞到路沿石上。

9、卷内制卡人物、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向某甲出生于1981年3月25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3日3时许,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向某甲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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