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罪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59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3月15日,本院以(2013)高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2月14日经北**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12月31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理局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张**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和2014年12月两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监狱出具的罪犯张**的综合材料。(2)罪犯张**所写的改造总结。(3)北**监狱对罪犯张**的评审鉴定表和计分考核明细表。(4)北**监狱给罪犯张**的奖励通知书。(5)北**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北**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三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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