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日18时许,在北京**大孙各庄镇×村×路2号沈*家门口,郑**(男,84岁,顺义区人)、郑**(男,43岁,顺义区人)欲进入沈*家中阻止沈家施工,遭到沈*、徐*(女,79岁,顺义区人)的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后沈*的丈夫张*(已判决)与郑**、郑**互相用砖头对砸时,沈*在张*身后给张*递砖。经鉴定,郑**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沈*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并履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郑**、徐*、张*、郑**、郑**、崔*、王**、王**的证言,被告人沈*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录像,照片,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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