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苑**、尹**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苑**、尹**,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苑**、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苑**、尹*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苑**、尹*撤回上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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