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朱**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7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街×号门前处,被告人朱*、唐**与张**琐事发生纠纷,后朱*、唐**殴打张*。经鉴定,张*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朱*、唐**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7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街×号门前处,被告人朱*、唐**与张*(女,27岁,山东省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朱*、唐**殴打张*。经鉴定,张*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朱*、唐**后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唐**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整,张*对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7日20时左右,其在家中吃饭,听到外面吵闹,出门后看到一名男子要打其母王*,其打了该男子一拳,该男子抱着其一起摔倒在地并将其压住,此时有一戴帽子的男子用脚踹其上半身及大腿,后一名高个男子用右手打其上半身几拳,双方被拉开,其报警。

经其辨认,唐**就是将其摔倒在地的男子,被告人朱*就是踹其上半身及大腿的带帽男子,被告人唐**就是打其上半身几拳的男子。

2.证人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19时30分许,朱**玩牌问题与韩**发生争执,其与韩**之父韩**也打起来,韩**女友王*之女张*与其扭打。

3.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其与朱**发生争执,张*和唐**躺在地上,有人用脚踢张*背部。

4.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其子与朱*发生争执,其看到三名男子用脚踹张×的肚子及身上。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其看到韩**与唐**及一个高个男子吵嚷,后其与唐**妻子许*发生推搡,并被人踢踹背部,其女儿报警。

6.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7日,其看见朱*和韩**打架,其夫唐×2与韩**扭打,其与王**打。

7.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7日20时许,朱**玩牌问题与韩**发生纠纷,后唐×2将一个女子摔倒在地,其朝该女子上身胸部大了几拳。

8.被告人朱*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7日20时许,其因玩牌问题与韩**发生纠纷并互殴,后唐×2将张×压在身下,其踹了张×左侧肋部一脚,唐**用拳头打了张**几拳。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10.现场监控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

1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唐**赔偿被害人张*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12.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明王*报警的情况。

13.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唐**、朱*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张*达成协议,朱*赔偿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已给付),张*对朱*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朱*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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