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3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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