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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于2015年9月4日2时许,在本市怀柔区×××KTV三层315包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汤*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汤*头部打伤,致其脑挫裂伤(顶、左)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曹*于2015年11月3日与被害人汤*签订协议,赔偿汤*人民币3万元整,汤*不追究被告人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于2015年11月6日自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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