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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于2015年8月9日14时3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汇德源餐厅后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董**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董**划伤,造成董**右前臂创伤伴神经肌腱断裂。经鉴定,董**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康*近亲属与被害人董**于2015年11月28日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董**经济损失

32000元,被害人董**对被告人康*表示谅解。被告人康*于2015年11月25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康*在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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