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3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刘*在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歌厅K1包房内,因结账问题与歌厅服务员发生纠纷,后持碎酒瓶将歌厅保安员王*、张**面部划伤,致王*面部缝合创2处,累计长度7.1厘米,致张**面部缝合创1处,长度5.7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张**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张**的陈述、证人温*、孙*、张**、李*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二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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