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刘**、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14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刘**、刘**因玩牌问题与马*(男,44岁,北京市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刘**、徐*与马*互相殴打,致马*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额突骨折。经鉴定马*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被告人刘**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刘**、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田*、付*、关*、丁*、王*的证言,被告人刘**、刘**、徐*的供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徐*当庭认罪、悔罪,且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刘**、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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