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法定代理人龚**、指定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王**因家庭矛盾与其父王**(殁年50岁)素有积怨。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王**在本市平谷区××院内与王**再次发生争执,后王**持木棍多次击打王**头面部、颈部及胸部,致其死亡。经鉴定,王**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击打头面部、颈部、胸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因家庭矛盾与其父王**(殁年50岁)素有积怨。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王**与王**在北京市平谷区××院内再次发生争执,后王**持木棍多次击打王**头面部、颈部及胸部等处,致王**死亡。经鉴定,王**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击打头面部、颈部、胸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另经鉴定,被告人王**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部分予以确认:

1.证人张**(王**大奶奶)的证言证明:今天中午12点多,我和大利、他妈妈长*在家待着,王**回来了,回来就开始骂大利,骂他都27岁了还在家待着不知道挣钱,总是跟家里要钱。大利就和他爸嚷嚷。王**就让我出去。我出门的时候看见大利拿着一个木棍在院子里冲他爸叫嚷,我就出去想找长*,让她劝劝他们爷俩。我到长*他们家后把打架的事跟她说了,长*让我先回来。我回来后,看到王**在院子地上躺着,脑袋上全是血。我就问大利怎么回事,大利说他爸是他给打的。过会儿大利走了,我到院子里叫王**,他也不回应我,我就赶紧去找长*,把大利打王**的事跟长*说了,我们俩就又一块返回我家,到我家的时候警察就到了,就不让我们进院了。大利用的木棍是院里的,挺长的,直径有8公分左右,1米多长。王**和大利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王**还打大利,也打过我,王**脾气不好。

2.证人王**(王**之弟)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中午吃完饭,我爸王**说我哥王**毕业好几年了,也没找工作,他一会儿得上我哥那儿去一趟。吃完饭他就抱着他的铺盖卷去我哥的住房了。过了半个小时,我大奶奶张**过来说:“你爸和大利打起来了,还动木棍了。”我立刻就去我哥住的院子,当时院门被插着,我是跳墙进去的。我哥正在打电话。我看见我父亲在正门房外靠西侧位置躺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头部下都是血。我就骂了我哥几句。我哥也没说话,自己开院门出去了。我就回我住处打999急救电话。过会儿我们家里人就去了我哥的住处,警察也来了,急救大夫来后经检查说我父亲已经死了。我父亲因为有外遇,平时和我妈长期打架,六年前二人离婚了。因为我爸对我妈、我哥有家庭暴力,我哥和我平时也经常和我父亲打架。我父亲很少回家住。案发当天中午我爸说要去东头住,我妈不让他去,怕我哥和他打架。我爸说:“要不都搬出去,不搬出去就把大利弄死。”我哥平时经常和我爸打架。因为我哥毕业后一直没工作,我爸看我哥不顺眼才这样说的。我爸当时上穿黑色西服,下穿蓝黑裤子。我哥上穿白绿相间的棉袄,浅色裤子,休闲鞋。

3.证人张**(邻居)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1点多钟,我出门看见西院邻居王**家院子里躺着一个人,后来过来很多警察,我在外面站了会就回家了。六七年前王**的大爷死后王**和他家里人才搬过来住。王**他家经常吵架,具体原因不清楚。两个多月之前的一天夜里,我听见王**家里有摔东西的声音,打过一次架。

4.证人刘*(邻居)的证言证明:我和王**是邻居,王**在城里开出租车。案发当天中午12点多我走到我家门外时听到东边有声音,听邻居说是我家东院王**家的声儿。因为王家平时就老打架,我也没在意,后来看到他家门口有警察,我才知道王**出事了。王**和王**平时关系不好,喝酒后常打架。王**平时在村里表现还行,见面都说话。王**平时脾气不好,一回家就和儿子、媳妇打架,在村里表现一般,生活作风不太好。

5.证人卜**(999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证明:今天中午13时50分左右我接到市急救中心指令,说平谷区××村有一位面部外伤的患者需要救治,随后我们车组就赶过去了。大约14时10分许我们到达××村急救现场。当时路边已经停了四五辆警车。民警就叫我们赶紧看看患者。我们就进入一个民宅院子,看见一名伤者躺在院子西屋窗前,头西脚东,头部周围有大量血迹。我赶紧给患者做了生命体征检查,结果是没有生命体征,后来又做了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显示无心肌电活动,现场确定患者已死亡。我把这个结果告诉民警后就回单位了。

6.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该家为坐北朝南的平房院,院门为双扇铁门朝南开,未见异常。院内东侧为东厢房,西侧堆有木柴,北侧为北正房。院内距北墙2.76米,距东墙4.80米处可见一具男尸,死者头朝西脚朝东,呈仰卧状,死者左右手赤裸,死者上身穿蓝色西服,下身穿深色裤子,脚穿褐色休闲鞋。尸体头部下侧地面上有一片血泊,血泊南北长1.42米,东西宽0.60米,在血泊中提取一处血迹;尸体北侧1.10米处一辆三轮车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北侧1.30米处地面瓦片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北侧2.70米靠北墙根的墩布把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北侧2.70米北墙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东侧1.80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东侧2.96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南侧1.75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南侧3.40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南侧4.50米处一辆三轮车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西南侧2.50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西南侧3.90米处地面上可见血迹(已提取);尸体西侧2.80米沙发上可见血迹(已提取);抬走尸体后,在尸体躯干部下方地面上和尸体肩背部下方地面上各提取一处血迹;尸体东南侧5.40米处墙根下立有一根木棍(已提取),在木棍上细端可见血迹(已提取),在木棍粗端提取一处擦拭拭子,木棍长2米,直径0.058米,在木棍细端0.53米处有一个钉子。院内北正房共有四个屋,北正房屋门朝南开,为双扇内开木门,未锁,门内北侧为过道,过道东西两侧各有一个屋,过道北侧有一个屋。北正房东数第三个屋屋门朝东开,未锁,屋内靠东墙下摆放着木柜和炉子,靠南墙下摆放着沙发和双人床,沙发东侧扶手上有一个白色酒瓶(已提取),酒瓶上标有“牛栏山”标识,酒瓶内装有无色液体,有酒精味。室内靠西墙下摆放着写字台,靠北墙下摆放着衣柜和电视柜。其他未见异常。

7.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王**扣押灰色羽绒服一件、灰色休闲裤一条、黑色旅游鞋一双、帽子一顶、手套一副;扣押王**深蓝色西服上衣一件、裤子一条(上有腰带一条)、灰色休闲鞋一双;扣押白色酒瓶一个;扣押木棍一根(上有铁钉)。

8.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物证照片证明:涉案物品的相关情况。

9.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病理)字(2014)第9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论证:死者王**头面部、颈部、胸部可见条片状挫伤多处,颅骨、胸骨、肋骨骨折,头面部可见条状创口多处,创缘不整,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部分创底深达骨质,该创口符合挫裂创特征,故分析上述损伤符合被具有一定质量的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形成。死者王**头面部多发挫伤及挫裂创,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多发挫伤及挫裂创,小脑及脑干与大脑分离,仅部分血管相连,双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多发粉碎性骨折,故王**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综上所述,王**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颈部、胸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检验意见:王**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棍棒类)多次打击头面部、颈部、胸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提取死者的心血涂卡、双手指甲内拭子、上衣上血迹、裤子上血迹、鞋上血迹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做DNA检验。

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4)第FYB1410891-WZ1089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袭长莲是王**、王**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5-19(现场血迹1-15)、22(王**右手拇指指甲上血迹)、23(王**右眼外眦部血迹)、26(木棍上血迹)、28-34(王**上衣上血迹、王**裤子上血迹、王**鞋上血迹、王**上衣上血迹、王**裤子上血迹、王**鞋上血迹、王**帽子上可疑血迹、王**手套上可疑血迹)号检*为王**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1.北京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强治司鉴(2015)精鉴字第169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发作,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2.北京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王**家中有两位没有依靠和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需要照顾,为了给王**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对王**从轻处理。

13.被害人王**亲友出具的请愿书、谅解书证明:王**与父亲王**关系长期不和,王**平时表现差,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妻子和两个儿子,对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王**从宽处理。

14.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110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证明:王**于2014年12月19日13时1分20秒报警称在××镇把其父亲杀了。

15.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王**于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报警自称持木棍将父亲杀害。后王**到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派出所投案。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

16.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及送检表证明:涉案检材的提取及送检情况。

17.被告人王**的户籍材料证明:王**的身份情况。

18.被害人王**的户籍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王**的身份情况及其于2014年12月19日死亡,同年12月31日火化等情况。

20.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中午12点半钟左右,我父亲王**从我弟弟王**住的××搬被子、褥子到我的住处××正房东屋。我母亲龚**拿着被子从我的住处要搬去我弟弟的住处,他们两个应该是提前商量好了。我当时正在西屋看电视,没搭理他们。中午12点55分许,我母亲搬着东西刚出门,我父亲应该是已经喝了半瓶白酒,拿着剩下的半瓶到了西屋,到我跟前说:“你打我吧、你骂我吧,我不还嘴也不还手。”我觉得他就是在激我、嘲讽我,就说:“你每次都这么说,上次我要砍你你又不敢。”他说:“你也不敢砍、你也不敢打。”我听他这么说,我的火一下就起来了,扭头出了屋,从院子里西墙根的杂物堆处拿了一根2米多长的木棍。当时我大奶奶张**正在院里,她看到我拿东西就出去找人。我把大门插上,想着弄死他,今天做一个彻底的了解。我当时心里也挺慌的,自己坐在前门口,就跟精神分裂似得自己跟自己说话,心里想着:“我今天就真弄死他,我妈出门的时候劝我不要闹了,但是我又想起以前他对我的暴行,都差点把我弄死了,我又这样了,还有什么可忍的呢?”我站起来朝屋里对他说:“你出来呗,外面场大。”他仰头喝了一口白酒出门,站在前门口面朝南跟我说:“老子出来了。”我当时一听他的话,脑袋就跟充血了似的,就想打他。我站在他西南侧3米左右处,面朝东北,双手拿着木棍朝他左侧头部打了过去,他没有躲,往前踉跄了两小步,脑袋往下。我紧接着又朝他后脑勺打了一下,他朝西南边又踉跄了几步,两手支撑地面。我又朝他脑袋左侧打了一下,他就躺地上了。他头朝西,脚朝东仰躺在院子的正中间。我看着他身子还在动,又拿木棍朝他脑袋、脸、胸口打,打了多少下我也不清楚。之后我看到他嘴、鼻子、脑袋、耳朵流了好多血,就不敢打了。在这过程中,我和他什么都没有说,他也没有呼救。打完他,我站在原地有些发抖,我弟弟、母亲敲门,我没给开。我将木棍放在门口西边两个高凳之间,拿起手机就拨打电话报警。我弟弟王**急哭了,他跳墙头要进院里,我打开大门,没有理我母亲、弟弟,朝着××派出所走。途中,我接到一个电话,警方想确认这件事,我予以确认。之后又接到999的电话,问我要不要救护车。我说人已经死了,不用救护车了。当时我也不确定他死没死。我走到华山十字街十字路口西边十多米处看到一辆警车,把车拦下后说去投案,对方就把我拉到了派出所。

我拿的木棍直径10厘米左右,长2米多,在木棍的底部有一根钉子。拿木棍的时候我没有发现有钉子,钉子长二三厘米,一二毫米左右粗,我打完他木棍的底部有点血。

我和我父亲之间有很深的矛盾。初中的时候有一次他打我,拿条绳勒我脖子,致使我昏迷休克,之后我们有将近一年没有说话。2006年有一次,我在家中的西屋休息,他让我滚,后来他从厨房把煤气罐拿到西屋点燃,他自己跑了出去,我没有跑,当时想着死就死吧。他点的煤气罐着火了,过了10分钟他自己跑回屋又将煤气罐给关上走了。今年10月份我们俩还打过一次架,他拿铁锹把我打晕了,当时还去派出所了。我现在挺后悔的,我父亲王**虽然犯了很多的错,但是他毕竟是我的父亲,我这样做不对。我小时候挺崇拜我父亲的,自从他有了外遇,他对我母亲、我弟弟及我的态度就变了,后来经过了很多事情,我对他的态度由崇拜变成了互相不搭理、再到互相仇视,而且他经常对家里人,包括我母亲、我弟弟、我爷爷奶奶及我施以暴行,所以我对他的态度挺复杂的。

2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王**与王**笔录、工作说明、结案报告及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明:2014年10月15日,王**与其父王**发生纠纷的相关情况。该案被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王**在该次纠纷中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王**、王**自行和解。

对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所提王**具有自首情节,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王**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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