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天津**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跃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0034号刑事判决,撤销史跃龙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史跃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
请求情况
天**港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